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3號原告 林憲同 被告 丁雪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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