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譚鳳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玉春 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5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97,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