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67號

原告 郭易成

被告 陳英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9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3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聲明為如後開訴之聲明所示。核原告前開訴之聲明之變更,為訴之聲明之減縮,於法並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如前所述,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前揭說明,應改適用小額程序,本院已於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改行小額程序(見本院卷第76頁),並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併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猶於110年11月27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霧峰區自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6時55分許,行經霧峰區自強路與民生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民生路行駛,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閃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暫停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確認安全時,方能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而未暫停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訴外人 蘇沐恩 沿民生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至,雙方遂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顏面及上唇、下唇擦挫傷及四肢擦挫傷等傷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害:

  ⒈醫療費用1,726元

  ⒉藥品費用2,100元

  ⒊看護費用5,000元

  ⒋交通費用6,000元

  ⒌修業請假損失5,000元

  ⒍家長陪同之工作損失10,000元

  ⒎系爭車輛維修費用30,700元

  ⒏鑑定費用3,000元

  ⒐精神慰撫金10,000元

  以上合計73,526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騎乘機車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注意減速慢行,應負擔較大之肇事責任,鑑定結果對伊顯然不公,本件刑事伊有上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考領合格汽車駕駛執照即駕駛車輛於上開時、地,未依規定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貿然左轉,致原告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原告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顏面及上唇、下唇擦挫傷及四肢擦挫傷等傷勢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醫療單據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77號之電子卷證(含偵查卷)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自首情形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核閱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有發生上開交通事故乙節,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未爭執,被告雖另辯稱原告騎乘機車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注意減速慢行,應負擔較大之肇事責任,鑑定結果對伊顯然不公,本件刑事伊有上訴等語,然被告刑事部分上訴後,原一審判決雖經二審法院因原審未及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比較新舊法適用,而撤銷原審判決,惟仍認為被告有如一審判決認定之過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被上開所辯,尚無可採,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2款復有明文。經查,被告駕駛車輛行經上開閃紅燈路口時,如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注意幹線道車輛,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應可注意到被告車輛而避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然其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而直接進入該交岔路口,致與原告發生碰撞而肇事,原告身體亦受有前述傷害之相關損失及另受有機車等財物毀損之財產上損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是否准許,分別說明如後:

  ⒈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1,726元,業據提出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醫療單據為證(見交附民卷第9至12頁),經核相符,且被告對於上開醫療費用並未爭執,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1,726元,應屬有據。

  ⒉藥品費用2,100元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傷前往診所換藥、購買藥品及耗材支出2,100元,惟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故此部分之請求,尚乏證據佐證,自難認為有據。   

  ⒊原告主張其受有上開傷害,請人照護5日支出看護費用5,000元等語,惟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且查,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記載:「病患於110年11月27日07時35分入本院急診,經換藥處置後,於110年11月27日08時45分離院。出院後一先修養,並建議於門診追蹤診療」,並無說明有專人看護之必要(見偵卷第61頁),且衡量原告年齡尚輕,自癒能力應不弱,暨原告所受傷害均係擦挫傷之程度,原告並未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急診入院後亦當日即行出院,應認無專人看護必要,是其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⒋原告主張其為處理本件事故無法上學受有修業請假損失5,000元;及其父母為陪同處理本件事故駕車往返台中高雄兩地所生之車資損害6,000元、父母無法工作之損失1,000元等情。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原告主張之上開損害,係原告行使訴訟權,欲循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本需耗費相當勞費,此非被告侵權行為必然造成之結果,而為法治社會解決紛爭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故原告為提起本件訴訟而支出之事務費及所受之不利益,尚難認與被告之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上開主張,同非可採。

  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毀損而受有系爭車輛維修費用30,700元之損害部分,已據原告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7至43頁、第215頁、第345頁、卷㈡第131頁),並有交通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系爭車輛車籍結果之資料可參(見偵卷第103頁)。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理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30,700元,均為零件費用,有原告所提出之單據可佐(見交附民卷第13至14頁),而零件部分因係以新品替換舊品,依上開說明,自應扣除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輛為110年4月出廠(見偵卷第103頁系爭車輛車籍資料),參照民法第124條規定意旨,推定其出廠日期為110年4月15日,至110年11月27日本件事故發生為止,依前揭規定計算,系爭車輛計算折舊之使用期間為8月。準此,經扣除系爭車輛使用期間之折舊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即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應為19,730元(計算式詳附表)。

  ⒍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支出交通事故鑑定費用3,000元之事實,除未相關證明供本院審酌。且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亦有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囑託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復於本院刑事審理時再由本院囑託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原告未曾因申請本件事故鑑定而支出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本件交通事故鑑定費用3,000元,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⒎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資力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⒏基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31,456元(計算式:1,726元+19,730元+10,000元=31,456元)。 

㈣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係為促使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全,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避免或減少危險或損害之發生,以求當事人間之公平。經查,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被告駕駛固有行經閃紅燈交岔路口支線道車輛未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之過失,惟原告騎乘機車行經上開閃黃燈路口時,如有先減速觀察左右來車小心通過,亦應可注意到系爭車輛而避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堪認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此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復由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仍維持原鑑定結果,有該上開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覆議字第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可參(見本院卷第79至86頁)。本院審酌雙方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情節輕重,認原告、被告就本件車禍應各負30%、70%之過失責任,則以此為計,則被告賠償金額應減為22,019元(計算式:31,456元元×0.7=22,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0月24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交附民卷第1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19元,及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行。

七、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係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財產損害費用,非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經本院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1,000元,除此之外,本件訴訟繫屬期間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斟酌兩造之勝敗之情形,命被告負擔300元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0,700×0.536×(8/12)=10,9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30,700-10,970=19,73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慧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