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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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原告 熊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慶輝

被告 熊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雙方已進行和解等語,故認本件暫不宜依原訂期日進行宣判,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柳寶倫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 沙簡 字第 427 號裁定(112.09.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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