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原告 熊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慶輝 被告 熊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林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雙方已進行和解等語,故認本件暫不宜依原訂期日進行宣判,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