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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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45號

原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原告 楊素蜜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6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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