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聲請人 林東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麗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約定請求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7年4月22日或10
7年1月22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