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李文煌 訴訟代理人 廖進加 被告 黃馨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有事實陳述,但未具體表明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而屬起訴不合法;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於
107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等情,有起訴狀、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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