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聲請人 林延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8年3月27日或10
7年12月27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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