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庭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109年度橋小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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