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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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甲○○(即冠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冠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5月2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5月25日就任冠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林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32號函核准備查在案,清算人就任後即登報公告,因冠林公司清算事務繁瑣,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爰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其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可參,經本院調閱94年度司字第14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5年11月2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5年11月25日起展延6個月至96年5月2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