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5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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