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甲○○
弄7-被告乙○○
(現應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白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