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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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7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