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1979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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