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書全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書全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書全於民國96年12月13日14時50分許後至同年月31日前之某日,在屏東縣潮州鎮潮州車站附近,見該處有不詳之人所棄置,屬離本人持有物之 陳素馨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0面(該車牌於96年12月13日14時50分許,在屏東縣○○鎮○○街○○○號前遭不詳人士竊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該車牌0面予以侵占入己,並將之帶回其位於南投縣○○鎮○○街○○號6樓之13住處。嗣101年7月10日14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1年聲搜字第315號搜索票至楊書全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車牌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書全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素馨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本院101年聲搜字第315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照片2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0面,係被害人陳素馨所
失竊之物,已據其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因無證據足認該車牌為被告楊書全所竊得之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為侵占犯行時,該車牌仍在他人之持有支配中,是應認上開車牌係盜贓之後為人棄置,而屬離本人持有之物,是被告侵占上開車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成立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法條同一,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⑴擅取離本人所持有之車牌0面,未持交警方
代為尋找失主,反侵占入己,造成被害人損害及不便,行為實非可取;⑵犯罪手段尚稱平和;⑶經警查獲後已將侵占之物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