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齊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禎潔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須於期限內搬離現址,且不得製造令原告無法忍受之近鄰噪音,不得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並要求房東須於期限內改善屋內地板,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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