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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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