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債權人利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供履約金額之依據為何?是否有誤?併更正請求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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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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