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號,被告黃泰雄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七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七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