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七號被告 王俊雄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本件查扣毒品沒收銷燬之聲請,前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向本院聲請裁定,由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確定,並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重複就本件查扣毒品聲請本院裁定沒收銷燬,於法要屬不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