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尤純平
被   告  柯林玉燕
被   告  柯淑女
被   告  柯淑嬪
被   告  柯龍雄
被   告  陳登州
被   告  陳朝震
被   告  陳朝木
被   告  林尤惠美
被   告  尤林美惠
被   告  尤曉貞
被   告  尤曉霜
被   告  尤曉暉
被   告  尤美淳
被   告  尤素娟
被   告  尤蕙蘭
被   告  尤素梅
被   告  林朝成
被   告  張陳阿葉
被   告  周碩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三編號十備註欄「 林尤美惠 」記載,應更正為「
林尤惠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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