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游振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以對於被繼承人 呂學勇 遺留之債務,業已拋棄繼承為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十二萬一千零九元,折合銀元二十萬七千零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二百七十八元,折合新台幣六千八百三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七百八十九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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