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477號
原   告  蕭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一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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