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708號
原 告 平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光前 即天下味生
猛海鮮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檢送異議狀繕本1件,請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
權發生之原因事實經過,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