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69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光煒
法定代理人  張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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