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廢棄原審判決,及判決如原審聲明之事項,其陳述如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據提出書面或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三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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