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業經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