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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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變賣遺產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此外,抗告人即原審聲請人於原審並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亦應補繳之,是本件抗告人共計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