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且所犯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