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5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6年10月2日8時許,在臺北縣○○鎮○○路長昇帆布店牆角,拾獲乙○○所有而遺落於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0面(該車牌係乙○○於96年間某日,在臺北縣三峽鎮祖師廟附近遺失),竟未依法送交警察機關處理,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之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原為其父 李榮輝 所有,李榮輝嗣於97年3月3日死亡)前方懸掛車牌處使用,而侵占入己。嗣於97年3月17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北縣○○鎮○○街○○巷○○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車牌0面。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告之母 李陳素茶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臺北縣政府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代
保管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扣案車牌照片1幀、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前方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照片4幀。
三、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一時貪念、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