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545號),由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均如附表罪刑欄及應沒收之物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暨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示竊盜犯行部分,被告丙○○所
竊取之自用小貨車一輛,市價約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元,業經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偵查卷第一二頁)。
㈡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示竊盜犯行部分,被告於偵查中
雖供稱:其本次行竊時係持螺絲起子一支為之(偵查卷第八二頁)。然被告本次行竊時,係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之扣案電工鉗一支為之,此業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述不諱(本院卷第一四頁反面),核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㈡、㈢所示二次竊盜犯行之時間,相隔甚近,且被告在竊得車牌後,尚未及將之懸掛在所竊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載該輛自用小貨車上,即駕駛該車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㈢所示地點竊取電纜線,以及被告為警查獲時,經警在其所竊得駕駛使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載該輛自用小貨車上執行搜索結果,除查獲扣案之萬能鑰匙一支及電工鉗一支外,並未查扣螺絲起子,有搜索扣押筆錄一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九頁至第二三頁)等情觀之,若被告在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示竊盜犯行時,係持螺絲起子為之,則其在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㈢所示竊盜犯行後,為警查獲時,要無未在其所竊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載該輛自用小貨車上或被告身上查扣該支螺絲起子之可能。據此,堪認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供稱其該次竊盜犯行係持扣案電工鉗為之等語屬實可採。
㈢如起訴書犯罪事實㈢所示竊盜犯行部分,被告所竊取之
電纜線市價約五千元,業經證人乙○○即該工地負責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偵查卷第一五頁)。
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正值壯年,不知戮力工作
,付出勞力、時間獲取報酬,反為本案三次竊盜犯行、所竊上開財物之價值、影響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及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就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罪刑│應沒收之物│├──┼────────────────┼─────────────┤││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扣案之萬能鑰匙壹支,沒收。││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刑陸月│扣案之電工鉗壹支,沒收。││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刑陸月│扣案之電工鉗壹支,沒收。││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