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原告甲○○
樓原告丁○○被告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8日、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丁○○、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