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995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45元,該裁定已於95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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