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