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0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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