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20號抗告人 陳文棟
陳儷月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月娟陳志昇 住臺南市○區○
○街○○號)相對人 陳吳進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1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然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田幸艷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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