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1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9號債權人 吳玠貞 債務人 呂政達 債務人 王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政達、王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附表編號009至040本票之提示日。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