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毒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20號抗告人 張正豪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4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雖曾於十多年前吸食毒品,惟經查獲後,即未再施用,而抗告人有病在身,需靠藥物治療,又因無錢租屋,暫居於他人家中,抗告人於等待房東回家開門之際,即遭警抓到警局驗尿,然抗告人並未施用毒品,當天僅飲用1瓶米酒及服用高血壓、腦神經衰弱之藥物,何以尿液送驗結果竟呈毒品陽性反應,為此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二、按施用第1、2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鑒於毒品對於社會危害甚鉅,是施用或販賣毒品行為,為政府嚴格查緝,且施用毒品之行為,亦為社會所不容,而施用毒品者多於隱匿處為之,以逃避追緝,是對於施用毒品犯行之認定,除被告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並有其他補強證據(如扣案之毒品、吸食器等)以資佐證外,通常均多依賴科學鑑定之結果(即尿液檢驗報告)以為判定。而尿液毒品檢驗,目前常用的尿液安非他命或嗎啡篩檢方式包括酵素免疫分析法(簡稱EIA)、薄層色層分析法(簡稱TLC)和放射免疫分析法。在文獻報告中,雖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CROSSREACTION),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FALSEPOSITIVE,即尿液中不含某成分,而檢驗顯示含有該成分之現象)之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例如在酵素免疫分析法及薄層色層分析法之尿液測試方法中,某些成藥(如減肥藥、解鼻充血藥物等)中之成分,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之作用,而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結果呈偽陽性。但利用精密之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簡稱GC/MS),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產生,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83年4月7日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可參。而法務部調查局87年9月29日發技⑴字第870745574號函亦明確說明:尿液毒品檢驗如單以免疫分析法篩驗,有可能因交叉反應,而對服用毒品或甲基安非他命以外藥物者之尿液產生偽陽性結果(不會產生偽陰性結果),然若再以薄層分析法(TOXI-LAB)檢驗,應可絕除大部分偽陽性問題。惟若能使用較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經查,本件抗告人於99年10月18日下午7時10分許,經警採取其尿液,檢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初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後,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反應(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9年11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卷第10頁),依前揭說明,其尿液應無偽陽性之可能,是不論抗告人有無服用酒類或藥物,均不影響上開檢驗結果之正確性。
三、又依據Clarke'sAnalysisofDrugsandPoisons第三版記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能快速吸收,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之半衰期約為9小時,施用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70由尿中排出,其中約百分之43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百分之5以安非他命排出,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間為1至5天,而與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者共處一室,因吸入殘存煙霧或施用者吐出之空氣,導致驗出被告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2,000ng/mL的可能性低,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6月25五日管檢字第0960006316號函示在案。是以抗告人確有於99年10月18日下午7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洵堪認定,抗告人所辯,應無可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情事,應可認定。準此,原審准由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上情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