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1月10日結婚,被告大陸地區人士,詎被告自94年5月15日離家不見行蹤,惡意遺棄家庭,棄家人於不顧,顯有惡意遺棄之嫌,為此訴請離婚等語,經查原告自承兩造最後共同住所地基隆市○○區○○○路15之23號4樓之9,後因被告於94年5月15日離家後,原告始於95年11月17日遷入現址即高雄市○○○路○號5樓之1居住一節,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稽,況依上開原告主張離婚之原因事實,亦屬發生在兩造上揭基隆住所,此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親 陳友才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兩造婚後住在基隆市七堵區原戶籍地址等語在卷屬實(見本院96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離婚事件,並無專屬管轄之權,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智守法官范足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