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惠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惠君於民國108年2月12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自強國小前,因停車問題與該校學務主任即告訴人 林嘉鴻 發生口角衝突,被告梁惠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 包包 多次毆打告訴人林嘉鴻之肚子,並推倒林嘉鴻,致告訴人林嘉鴻撞擊一旁停放之機車,因此受有右手拇指扭傷、尾指擦傷及右手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嘉鴻告訴被告梁惠君傷害部分,經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傷害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案可參(108年度易字第699號卷,第47頁),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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