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靖楹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61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懷疑其夫丙○○曾與告訴人乙○○發生性行為,竟意圖散布文字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凌晨0時30分許前某時,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網站,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網頁,張貼「有誰認識乙○○的啊?有誰可以幫我傳個話嗎?一個叫做丙○○的男人因為以前曾經偷吃過她,今天又告訴我說他想再幹她」等文字,傳述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安排調解後,告訴人同意無條件和解而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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