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號被告 潘仁偉 具保人 潘邱素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邱素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潘邱素雲因被告潘仁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且未在居住處所,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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