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洪明煌 原告 洪明雄 前列洪明煌、洪明雄共同被告業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貴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9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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