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王隆慶 被告 李宗能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4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27號被告李宗能被訴傷害案件,嗣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7月22日判決被告李宗能無罪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