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春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