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50號聲請人 佩德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和展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11年10月5日10,500元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