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8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明王書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12,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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