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80號原告 許尚文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擴張訴之聲明,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60,000元(計算式:13,260,000元+1,000,000元=14,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4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後,尚不足11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