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泓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229號、111年度偵字第37868號、111年度偵字第39508號、111年度偵字第39894號、111年度偵字第40134號、112年度偵字第167號、112年度偵字第805號、112年度偵字第533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葉泓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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