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告 黃偉杰
黃偉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金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丁銓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 黃美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餘1萬6,335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若薇
法官鄭佾瑩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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